沈阳铁路局社保处领导深入基层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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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9月,经铁路总公司审批同意,沈阳局参照吉林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省直驻长机关津贴补贴的通知》(吉财综[2012]839号)精神,为吉林省内局属单位离休人员增加了生活补贴。由于吉林省在下发吉财综[2012]839号文件时,又补增了两个“暂保留生活性补贴”的附表,故省直驻长机关离休人员按照这两个附表规定的标准发给了“暂保留生活性补贴”。鉴于这两个附表,在正式文件之外下发,看不出是依附于吉财综[2012]839号文件的内容,在上报总公司审批时未获同意,故我局未参照执行。
对此问题,吉林省内个别离休人员多次反映,并写信给吉林省省长,要求帮助其解决“暂保留生活性补贴”问题。我们就此问题向总公司休干局做了汇报。为使老同志们清楚了解政策,释疑解惑,5月21日,局离退处汤处长、局社保处张处长等一行4人到长春,会同长春离退办有关同志共同与离休人员代表谭秉东、柴国山进行了面谈。并对“暂保留生活性补贴”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解释:①据吉林省财政厅、人社厅介绍,“暂保留生活性补贴”所涉及的两个附表,在吉林省上报839号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未附,是在省直驻长机关正式执行839号文件随其一同下发的。也就是说,“暂保留生活性补贴”并不是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内容。②铁路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项目与省直机关离休人员的补贴项目内容不同,标准也不一样。二者并不完全对应。“暂保留生活性补贴”是省直机关离休人员的项目。同时,我们也传达了总公司休干局对此问题的意见:①涉及“暂保留生活性补贴”的两个附表,没有盖公章,也看不出是839号文件的附加内容,从内容上看与839号文件没有关联;②“暂保留生活性补贴”,只有进行了规范补贴的人员才可能有这一项目,铁路企业离休人员此前从没有规范过补贴,不应该有“暂保留生活性补贴”这种项目。
通过我们的细致解释,两位老同志对此表示理解,对我们的走访也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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