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局自主研发年金待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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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总劳卫〔2014〕25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起,在企业年金的缴费环节、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递延至个人实际领取年金待遇的环节;除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外,职工退休可按月分期领取个人账户资金,领取月数由职工个人选择确定。”
目前,结合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企业年金纳税操作业务的实施需要,社会保险管理处正在进行《昆明铁路局企业年金待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并成功申报了昆明铁路局2014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课题项目。以期从优化技术手段和规范工作流程等方面,确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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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