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时间:2020-11-09 08:35
来源:人民铁道网-人民铁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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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要去日本学习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委托李某管理。两个月后,黄某委托李某将房子里的冰箱、电视机以适当价格出售,但不包括洗衣机。张某知道此事后,对李某说自己想购买这些家电,但希望李某对黄某说冰箱、电视机有问题,以便低价购买。李某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黄某,黄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低价购买了冰箱、电视机。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未经黄某同意,以黄某的名义把洗衣机卖给了赵某,赵某已付钱,但未交货。此时,黄某回国了解到真实情况,并产生了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1)黄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冰箱、电视机?
(2)李某向赵某出售洗衣机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答:(1)可以要求返还。黄某委托李某代为出售冰箱、电视机,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李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了黄某的利益。依照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黄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冰箱、电视机。
(2)黄某没有委托李某出售洗衣机,因此,李某以黄某的名义出售洗衣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黄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也可以撤销该行为。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