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时间:2020-12-29 10:11
来源:人民铁道网-人民铁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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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作家刘甲为报私恨而在其创作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十国演义》中,采用形象同名相近,体貌特征等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两个丧尽天良的反面人物与李乙、孙丙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李乙、孙丙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两个反面人物是影射李乙、孙丙的,并在当地的《小城晚报》上连载。刘甲曾在事前扬言要以铅印文字的方式将李乙、孙丙的名声搞臭,事后又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说明把李乙、孙丙写进小说是有原因的。李乙、孙丙多次联系《小城晚报》要求停止连载,该报不予理睬。请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1)刘甲侵害了李乙、孙丙哪方面的人格权,理由是什么?
(2)《小城晚报》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理由是什么?
答:(1)刘甲侵害了李乙、孙丙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中,刘甲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了李乙、孙丙的名誉权。
(2)《小城晚报》在本案中应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停止侵害李乙、孙丙的名誉权,并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小城晚报》在在李乙、孙丙联系后明知该小说侵害他人名誉权仍继续连载,应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