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运记录送查实,应附送哪些资料和实物?
答: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
1.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
2.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
3.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
4.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5.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 “封印及某某附件已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
问:发现货运事故时,有关各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部门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车站(或货主)发现火灾、被盗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并会同处理。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和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体气体泄漏以及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1.事故等级、种类;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3.货物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5.事故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运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以上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